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5月26日衛署醫字第0980071051號函,醫師法第28條第1項所稱之「合法醫師」包括醫師、中醫師及牙醫師;而該三類醫師各有其醫療業務範圍,不得互相逾越。
以牙醫師來說,業務範圍應以牙齒、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。然而,人體是個整體,實際醫療行為中很難將人體切割開來獨立對待,無法處置到一半才說,啊到這裡不是我的業務範圍了喔,所以放著不動吧?
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5月26日衛署醫字第0980071051號函,醫師法第28條第1項所稱之「合法醫師」包括醫師、中醫師及牙醫師;而該三類醫師各有其醫療業務範圍,不得互相逾越。
以牙醫師來說,業務範圍應以牙齒、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。然而,人體是個整體,實際醫療行為中很難將人體切割開來獨立對待,無法處置到一半才說,啊到這裡不是我的業務範圍了喔,所以放著不動吧?